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天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天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跃进队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2605192R。
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朝宁路和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天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100万元,所欠款项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马仲案调字第0327号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