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特18号
申请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龙潭北路延伸段和县建管处。
法定代表人:杨福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华,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惠,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宝,住安徽省和县,系***丈夫。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巢宁路和县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孙长洪
审 判 员  范秀媛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俞家佳
书记员赵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