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69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巢宁路和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执行董事。
被告:肖劲松,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范万**,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林知好,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劲松、范万**、***、林知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