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382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巢宁路和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好,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