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382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巢宁路和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好,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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