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572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巢宁路和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皖0523执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荣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