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1763号之二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1-1)。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于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6元,减半收取9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4元,由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大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