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真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3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31655553D。

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道春,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志亮,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真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西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18DQ4B。

法定代表人:常久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泉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真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老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亦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6元及上诉人安徽真老大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倩倩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