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谢长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案款,保全案号(2020)皖0521执保590号,后在执行阶段依据已经生效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5227.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莹莹
书记员徐为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