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90号

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31655553D。

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042304A。

法定代表人:谢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