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柳芝,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荣博佳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宁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9)马仲案裁字第035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