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27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086XL。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案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柯  钦
书 记 员 钱柯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