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栋5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办公地法院管辖。被告的办公机构所在地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称、理由和依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桩基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