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皖05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3680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明的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控的银行存款。根据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证券、工商、车辆、其他金融产品查无信息,除上述查控、处置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