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异62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毕祥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黄山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栋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中新公司称,2013年5月22日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塘镇政府”)与黄山公司、中新公司、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分别签署《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明确:银塘镇政府认可并见证:以黄山公司名义代表黄山公司、中新公司、兴隆公司、银峰公司四家企业通过土地挂拍出让方式取得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标准化厂房)约6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异议人约16亩,即执行法院查封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3套不动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黄山公司仅是名义上的主体,实际主体为上述四家单位,土地出让金也由四家单位按比例承担,中新公司将土地出让金汇款给黄山公司,再由黄山公司统一上交土地出让金,中新公司已经将其应承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汇给了黄山公司,并由黄山公司进行了代缴。合同还明确要求:黄山公司应配合包括中新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办理房屋建筑手续,在房屋(主体工程)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后黄山公司应协助办理申请人等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分割手续。同日,黄山公司又与中新公司、银峰公司、兴隆公司分别签订了《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合同明确:黄山公司按照中新公司与银塘镇政府签订合同,代收代缴包括中新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家单位各自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在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办理房产证、土体使用权证后,黄山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土体使用权证分割手续。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3套不动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新公司已经汇款给了黄山公司,黄山公司进行了代缴,上述不动产(房产)也是由中新公司自行出资建造的,无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均归属中新公司所有。2016年10月11日,黄山公司对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3套不动产进行了产权登记,按约黄山公司应配合异议人将不动产产权(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中新公司,黄山公司也在积极办理配合过户手续,无奈,贵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导致黄山公司无法配合。异议申请人中新公司为支持其异议意见,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一、营业执照,证明异议人主体身份;二、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补充条款,证明涉案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7-8三处不动产(含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生经过,中新公司为实际产权人,黄山公司并非真正产权人;三、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证明涉案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7-8三处不动产(含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生经过,中新公司为实际产权人,黄山公司并非真正产权人;四、汇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收据,证明涉案不动产土地出让金、税费都是由中新公司转给黄山公司,黄山公司依据前述合同进行代缴;五、黄山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7-8三处不动产(含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生经过,中新公司为实际产权人,黄山公司并非真正产权人;六、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22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7-8三处不动产(含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生经过,中新公司为实际产权人,黄山公司并非真正产权人。
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永固公司与被告黄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审结该案并作出(2016)皖05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黄山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0382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7975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止),合计1826183元,并以欠付的工程款10382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永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永固公司负担22元,被告黄山公司负担10618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黄山公司并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所负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固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黄山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编立执行案件(2016)皖0503执890号。本院遂向该被执行人黄山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应支付的执行款项及负担执行费用等。但被执行人黄山公司未依法按照该执行通知书履行其所负义务。2017年7月3日,本院向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6)皖0503执89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公司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的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另查明,2013年5月22日,银塘镇政府与黄山公司、中新公司、银峰公司、兴隆公司分别签署《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银塘镇政府认可并见证:以黄山公司名义代表黄山公司、中新公司、兴隆公司、银峰公司等四家企业通过土地挂拍出让方式取得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标准化厂房)约6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新公司约16亩(即本院查封的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套不动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中新公司将该土地出让金汇款给黄山公司,再由黄山公司统一上交土地出让金。中新公司现已将其应承担的全部土地出让金汇给了黄山公司,并由黄山公司进行了代缴。黄山公司应配合包括中新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办理房屋建筑手续,在房屋(主体工程)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后黄山公司应协助办理申请人等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分割手续。同日,黄山公司又与中新公司、银峰公司、兴隆公司分别签订了《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黄山公司按中新公司与雨山区银塘镇政府签订合同,代收代缴包括中新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家单位各自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在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办理房产证、土体使用权证后,黄山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土体使用权证分割手续。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3套不动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新公司已汇款给了黄山公司,黄山公司进行了代缴。上述不动产(房产)也是由中新公司自行出资建造的,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均归属中新公司所有。2016年10月11日,黄山公司对位于本市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3套不动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后因涉诉等,上述该房屋不动产分被相关法院进行了查封。2020年5月6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了(2020)皖05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栋全部房屋不动产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归中新公司所有。
再查明,201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7)皖0503民初2280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了对涉案1299号6、7、8栋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018年1月2日,在执行(2016)皖0503执1119号执行案件时,基于异议申请人中新公司所提出的与本案相同执行异议理由和事实等,本院认为因涉案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栋全部房屋不动产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等,归异议申请人中新公司所有,遂作出(2017)皖05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涉案1299号6、7、8栋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查封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栋全部房屋不动产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等,在名义上虽登记在黄山公司名下,但在事实上却归中新公司所有。故异议申请人中新公司提出的要求排除该涉案房屋不动产的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查封措施之请求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6)皖0503执890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的全部房屋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杜 谦
审判员 杨祖怀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