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7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大道中段71号东湖艺谷31-601、31-602。
法定代表人:李新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天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款6381434.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6381434.1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301元,执行费59307元,合计6476042.1元及利息(利息以6381434.1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