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终474号
上诉人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国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雍自涛
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
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