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2民初1504号
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上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5095137B。
法定代表人:纪孝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年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地龙湖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5N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