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与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846号
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经营者:***,女,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孝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嘉信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