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709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居委会五沙甘蔗场德胜电厂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何健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上湖村王家甸128号。
法定代表人:纪敏菊。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45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45459.76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7.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清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