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72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上湖村王家甸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好,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