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建筑工程公司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安徽省当涂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

负责人:孙应荣,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当涂县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64XC。

法定代表人:李厚本,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厚本,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当涂县建筑工程公司、李厚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29998.55元,利息533607元及后续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36元、申请执行费1203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21民初304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水从忠

审 判 员  徐同海

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