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崇昌兵、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1228号 原告:崇昌兵,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533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昌兵与被告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昌兵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崇昌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崇昌兵撤回对马鞍山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崇昌兵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