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75677。
法定代表人:陈大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28042001L。
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重整,对该债权应终止执行,待确定相关管理人后再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52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庆升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