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4执2454号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郭丽珍、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皖05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被执行人***、郭丽珍、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