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片**,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19,实际经营地址润泽家园13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22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主办会计。 被告: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中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3522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被告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投资)工程款纠纷一案,本案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被告滨江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滨江投资将相关工程发包给金***,原告实际施工。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请求判令:一、被告金***立即支付工程款2,021685.3元,并计算利息。二、被告滨江投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三、依法判决原告就沿江大道绿道(***-***游乐场)道路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辩称:尚有38万元在公司账户未付,其余工程款未收到等。 被告滨江投资辩称:双方无合同关系,剩余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滨江投资与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滨江投资将沿江大道绿道(***-***游乐场)道路工程交由金***施工,签约价3143368.8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核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经审计部门认可的审核主体审核结束后付至审核价款的97%,留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 2019年7月5日,金***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包工包料实际承建沿江大道绿道(***-***游乐场)道路工程,进度款在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金***扣除应缴税金和代付部分的款项后及时支付***,质保期按金***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质保期一致等。 2019年7月29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12月2日,工程审定价款3841685.3元。 滨江投资已支付金***工程款220万元。其中最近一次付款是2020年1月20日支付32万元。 金***已支付***182万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结算审核报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案涉工程审定价款3841685.3元,扣除未达退还条件的3%质保金115250.56元,滨江投资当前应付金***工程款3726434.74元。减去已付2200000元,滨江投资欠付工程款1526434.74元。2、金***和***约定“金***扣除应缴税金和代付部分的款项后支付”,则金***有权按约定在给付***工程款前扣除税金和代付款。由于双方未明确扣除金额或比例,本案暂以9%扣除。具体税金缴纳等事宜,双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处理结果按实结算。3、1526434.74元暂扣9%后,金***还应给付***1389055.61元。此款加上金***前期未给付的380000元,金***当前应付***工程款1769055.61元。前期未给付的380000元酌定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4、***主张优先受偿权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769055.61元,并支付其中380000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欠付工程款1526434.74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