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670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祁支青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