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521民初30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盛 梅
代理审判员 陈春芬
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
书 记 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