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670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升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争议工程位于安徽省和县,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祁支青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