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1083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民俊
人民陪审员 周忠保
人民陪审员 熊小健
书 记 员 胡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