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皖0521民初904号
原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奥远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路桥公司)、孙笑宇、王金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被告东部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强、张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奥远公司、孙笑宇、王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与当发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发担保公司依据宇奥远公司与江阴农商行当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与宇奥远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向江阴农商行当涂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保证人安徽姑孰市政公司追偿,反担保人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宇奥远公司及其反担保人追偿。因此,安徽姑孰市政公司诉请宇奥远公司偿还代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二、孙笑宇、王金林对自己与安徽省姑孰市政公司签订《担保还款协议书》未提出异议,故可视《担保还款协议书》系孙笑宇、王金林的真实意思,该《担保还款协议书》对孙笑宇、王金林具有约束力,孙笑宇、王金林作为安徽姑孰市政公司的反担保人,在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后可向其反担保人孙笑宇、王金林追偿,因此,孙笑宇、王金林对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为宇奥远公司代偿的200万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东部路桥公司对上述《担保还款协议书》提出异议,认为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不应向其追偿,本院对该《担保还款协议书》对东部路桥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东部路桥公司是否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分析如下:第一、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机构,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仅限于负责工程施工,项目部对外担保与项目建设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属于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东部路桥公司书面授权“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担保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均为孙笑宇加盖,孙笑宇并非东部路桥公司的工作人员,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第三、即使孙笑宇是该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人,持有与东部路桥公司项目部印文相同的印章,安徽姑孰市政公司虽不能从印章外形上辨别印章的真伪,但是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也应知道项目部不可对外进行担保,况且东部路桥公司又通过项目部印章印文对外公示项目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显然“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出具与项目建设并无直接关联的授权委托书、签订担保协议,孙笑宇不具有签约代理权,也不具有签约代理权的表象。综上,因东部路桥公司对上述担保行为并无授权,孙笑宇的行为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东部路桥公司已对外公示签约、担保、背书无效,因此,《担保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不能证明东部路桥公司有为宇奥远公司贷款向安徽姑孰市政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与东部路桥公司之间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关系不成立,东部路桥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安徽姑孰市政公司支付最后一笔代偿款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故其主张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确认下列事实:2016年1月22日,当发担保公司与宇奥远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宇奥远公司委托当发担保公司为其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月29日,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乙方)与当发担保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当担反2016015-1《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委托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甲方有关权益,乙方愿意以全部资产就全部主合同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并承担全部主合同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与债务人(宇奥远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反担保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为债务人(宇奥远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反担保合同》还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孙笑宇向安徽姑孰市政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委托孙笑宇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与贵公司2016年7月14日的《担保还款协议书》有关事宜,其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加盖印文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的印章。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与宇奥远公司签订《担保还款协议书》,《担保还款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列明的协议人为甲方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乙方宇奥远公司、丙方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丁方孙笑宇、王金林,《担保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分别为乙方在马鞍山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250万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当涂支行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及当发担保公司保证反担保贷款450万元,合计900万元,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还款,并承担全部担保及保证反担保的责任;担保还款的方式“1、丙方愿意以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工程款作为还款来源;2、南京东部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最终还款承担清偿责任;3、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协议的还款责任;4、孙笑宇、王金林两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四方协商为确保能如期还款,乙、丙、丁三方对担保还款作出还款计划“1、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甲方50万元,用于归还江阴银行贷款;……6、2017年春节前支付甲方150万元,50万元用于归还江阴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归还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甲方有权向乙、丙、丁方要求赔偿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担保还款协议书》还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等内容。《担保还款协议书》加盖了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宇奥远公司及印文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的印章,孙笑宇作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委托代理人、丁方在《担保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王金林作为丁方签名。
2017年5月26日,当发担保公司向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发出《代偿贷款催收通知书》,当发担保公司已于2017年3月30日代偿宇奥远公司向江阴农商行当涂支行欠款3892466.67元,宇奥远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偿还20万元,尚余3692466.67元,安徽姑孰镇市政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代宇奥远公司还款20万元。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收通知书,同日转款20万元给当发担保公司。当发担保公司又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7日向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发出《代偿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安徽姑孰市政公司还款,安徽姑孰市政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29日向当发担保公司银行转款20万元、5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另查明,东部路桥公司(甲方)与宇奥远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DBLQ-20151014-001《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加快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标段的施工进度,甲方将该工程分包给乙方承包施工,乙方在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时,必须得到甲方的审批和确认,待批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在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自行承担经济后果,《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工程施工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东部路桥公司(甲方)又与宇奥远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DBLQ-20151014-001《工程施工合同》仅用于双方开具发票使用,不作为双方执行依据。2017年8月28日,东部路桥公司向宇奥远公司、孙笑宇发出《告知函》,“由你孙笑宇实际承包的由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池州S321西延第三合同段工程,自2015年4月开工至2016年11月……”
东部路桥公司就池州S321西延第三合同段工程项目启用的项目部印章印文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与安徽姑孰市政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担保还款协议书》中加盖“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印文一致。诉讼中,东部路桥公司申请对《授权委托书》、《担保还款协议书》中加盖印文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的印章与其持有的项目部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本院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落款时间2016年7月15日《授权委托书》、《担保还款协议书》的落款印文“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与样本(东部路桥公司提供)“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S321西延(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担保背书无效”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一、被告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孙笑宇、王金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92元,由被告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孙笑宇、王金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习凤
审 判 员 毕善林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书 记 员 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