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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04执1470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1)皖0504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书记员 韦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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