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福兴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某某、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福兴钢管租赁站(以上简称福兴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2503704-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新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銮,租赁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金聪,男,1968年9月2日生,租赁站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8726661C,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管委会院内5号楼。
代表人:谷俊,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2809H,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阳湖花园34栋。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
福兴租赁站与佳达分公司、佳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福兴钢管租赁站租金159万元、律师费3万元,两项合计162万元,于2016年8月12日前支付62万元,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余款100万元。(款项汇入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上坊分理处,户名:黄金聪,账号:62×××10)。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对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兴租赁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佳达分公司、佳达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室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在处置不动产过程中,申请人与***达成协议,以安徽省宿州市宿马产业园区佳达置业的两套门面房抵债,价款961440元,不足部分38560元,***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5民初73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从军
审判员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