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77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溪,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家。
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住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楼。
负责人:刘国家。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毛雷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刘 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