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41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2栋。
法定代表人:刘国家。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毛雷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尹 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