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260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解仁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忠华诉被告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喻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