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21执1002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阳湖花园34栋,组织机构代码证:15070280-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521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52690.00元,承担执行费36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63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平
审判员*同海
审判员水从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9月11日
地点:执行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今天我们来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
*:简要介绍案情(内容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拟冻结被执行的银行存款256380元。
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经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638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