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112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戴先进,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进、**、***、***、**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进、**、***、***、***责任账户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