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80-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周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礼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男,1993年12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戴先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马鞍山市博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6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
审判长唐运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