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民初4917号
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路三匹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5619N(3-6)。
法定代表人:赵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
法定代表人:徐征,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2元,减半收取8,246元,由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宝林
审 判 员  梁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克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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