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28号

申请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路三匹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5619N。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向路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6445XJ。

法定代表人:程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叶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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