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28号
申请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路三匹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5619N。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向路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6445XJ。
法定代表人:程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叶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