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399号
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TY1T6X。
法定代表人:潘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梦丝,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丁堂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原告黄河(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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