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1545号
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柿子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44094723G。
法定代表人:陈泓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成梅,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玲,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
被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42029811978N。
法定代表人:丁堂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翠娟,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149W。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417.9元,减半收取2708.95元,由原告重庆强顺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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