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135号
原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丁堂文,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841129。
法定代表人:陈明贵,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华莲
人民陪审员  张长洪
人民陪审员  刘茂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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