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三峰某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57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被告:重庆**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广顺街道广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QHNU9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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