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57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被告:重庆**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广顺街道广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QHNU9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