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三峰某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94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才,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 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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