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当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314号

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586K(2-3)。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当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50185900A。

法定代表人:黄牧晨,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当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涂现代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江南建设公司诉称,201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当涂现代农业示范园松塘新村多层住宅93#-102#楼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价27373235.92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交付付至合同价的70%,合同价的5%质保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完二年内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全部工程于2012年6月-12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当涂县审计局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审计报告》当审投报〔2014〕63号,审定涉案工程造价36178681.73元。被告已经支付了99%的工程款,但剩余1%的工程款36178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工程尾款,均未果。原告认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1月22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至今仍留1%的工程款未付,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尾款3617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16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2020年10月22日止),合计4279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采取约定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合同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该具有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春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