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586K。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孝翔,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项宏志,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宏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项宏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项宏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万元、律师费20万元(被执行人**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125元(被执行人**对其中的37531.25元承担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费87750元(被执行人**对其中的21937.5元承担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国际广场××、××、××、××、××、××、××、××、××、1415;师范新村康乐路底商-3、-4、-5;翡翠城市花园11-7不动产;马鞍山市王家山18-102、东城花园五村5-403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项宏志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306;雨山西路168-1、雨山西路168号-附属路;花山区红旗北路87号2-一层、二层;新岗五村14-102;康嘉大景城16-1101;珍珠园七村20-104、106室上述不动产。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项宏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在约谈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