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586K。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当涂县黄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
法定代表人:麻福继,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黄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9)马仲案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