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273号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园陶甸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1-5)。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586K。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