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2667号
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水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